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附民原告 徐非比 附民被告 陳卉妮
之1號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宏任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順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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