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配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告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陽光城堡幼兒園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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