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76號原告 陳翰霆 被告 陳姿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572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4200元/㎡×960.66㎡+4800元/㎡×394㎡×2/8=4,507,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