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補充:「甲○○經先後2次觀察勒戒後,分別於民國87年7月16日、88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87年7月17日,以87年度易緝字第33號諭知為免刑判決、及由本署檢察官於88年6月9日,以88年度偵緝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88年12月31日,以88年度易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5年1月2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再經同法院於95年7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最後2案經接續執行,復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確定,已於96年7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及方式,非法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採尿並驗尿有毒品反應,因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報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偵訊之自白供│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述│事實│├──┼───────────┼───────────┤│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被告施用海洛因之事實│││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採尿時間:98年1月││││6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為累犯及強制戒治執│││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犯之事實│││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富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採尿時間│採尿地點│├──┼─────┼─────┼─────┼──────┤│1│98年1月1日│臺北縣 瑞芳 │98年1月6日│本署觀護人室│││18時許○○○鎮○○路27│14時15分許││││針筒注射方│巷50號住處│││││式,非法施│外面附近之│││││用海洛因1│公廁內│││││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