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46號聲請人 劉信宏 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唅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陸佰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民國(下同)102年5月10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在案,惟相對人迄不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5,600元。於102年7月31日逕匯勞方泰山同榮郵局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然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特休未休工資5,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