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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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温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對人 寭金龍 於民國91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
1.其中15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2.其中25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0000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金龍│及自民國09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50000││年08月26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0000││1月18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