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李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永勝於民國108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1日止累計187,615元正未給付,其中178,907元為本金;8,61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永勝於民國107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1日止累計58,308元正未給付,其中55,938元為本金;2,27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永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7日止累計60,416元正未給付,其中56,989元為消費款;2,927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永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178907元││6月02日起││計算│├──┼────┼─────┼──────┼──────┼───────┤│002│新臺幣│李永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78%│││55938元││6月02日起││計算│├──┼────┼─────┼──────┼──────┼───────┤│003│新臺幣│李永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6989元││5月18日起││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