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300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臺灣首廟天壇附設臺南市私
立天壇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 債務人 蘇坤進 即 蘇天賜 債務人 高秀瑲 債務人 林振原
一、債務人蘇坤進即蘇天賜、高秀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振原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自費養護定型化契約內,僅有債務人蘇坤進即蘇天賜、高秀瑲於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並無債務人林振原之簽名,自難認債務人林振原亦應負擔給付養護費之責。又債權人嗣後雖具狀表示「不向林振原請求連帶給付」,惟是否即為撤回此部分聲請之意思並不明確,故本院僅能另為駁回之諭知如主文第二項,併此說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