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附民原告 楊舒萍 附民原告葉姝彣附民被告 郭珈旂 附民被告 彭琬萍 附民被告臺南市0000000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謝文欽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乙案(108年度易字第97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