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蔡松諭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附民被告 江逸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