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謝連月 被告 黃鑰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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