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12之2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蘇碧珠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