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於98年3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經認罪,並經本院於98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係反復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具保釋回後難予排除再販賣之可能性,將繼續為害社會。至於被告之母現須帶其幼小子女云云,無從據以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依據。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燕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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