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13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戊○○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