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良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良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良騰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良騰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2、4、6、8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3、5、9、10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竊盜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年6月28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爰揆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施用毒品、竊盜及轉讓禁藥罪,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各不相同,侵害法益為財產及社會法益,犯罪時間在107年12月至108年6月間,及考量受刑人於111年2月10日本院訊問時,表示:請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附之訊問筆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4、6、8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3、5、7、9、10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日108年3月12日、4月17日108年3月12日、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99、7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23號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7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23號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8月23日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7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77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78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79號
編號567罪名施用毒品竊盜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日108年4月28日107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26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837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00、1324、3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95號108年度易字第924號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4日109年3月11日109年6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95號108年度易字第924號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4日109年4月8日109年7月15日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8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43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119號
編號891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6月9日108年6月12日108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41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114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苗簡字第152號110年度易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1日110年9月14日110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苗簡字第152號110年度易字第168號110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9日110年10月28日110年11月25日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7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21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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