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26號
原   告  鄭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
8年3月8日補正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萬
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364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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