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926號
原 告 鄭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
8年3月8日補正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萬
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364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