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王 昱晴 即 王泠 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王昱晴 即王泠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5月17日止累計17,241元正未給付,其中16,632元為消費款;60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7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921元王昱晴即王泠又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711元王昱晴即王泠又自民國112年05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