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巍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2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賴巍霖於90年6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7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9303元賴巍霖自民國93年8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002新臺幣121242元賴巍霖自民國9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003新臺幣110738元賴巍霖自民國9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16.5%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