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債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債務人吉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1,32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