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楊葉玉秀 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相對人 楊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臺南市東區路東段5592,386.480000000分之23102臺南市東區路東段559-13308.490000000分之23103臺南市東區路東段559-27.490000000分之2310編號基地坐落建號建物門牌主要用途面積(㎡)權利範圍共有部分1臺南市東區路東段559、559-1529臺南市○區○○路0段00號8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7.661分之1建號:765持分:10000分之145建號:771持分:100000分之220附屬建物陽台11.10761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四層地下四層車位(車位編號28)15.1612650分之100建號:770持分:2560分之1265建號:771持分:100000分之59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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