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請人理想體育用品社法定代理人 黃哲誠 上列聲請人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1理想體育用品社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5日6,610元FQ0248488支票02理想體育用品社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台灣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30日38,739元FQ0248489支票03理想體育用品社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佐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1日10,090元FQ0248491支票04理想體育用品社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113年11月30日19,190元FQ0248499支票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