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法定代理人林錦村代理人檢察事務官蘇隆興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敬輿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於民國107年4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蔣敬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蔣敬輿未婚且在臺無親屬,於民國104年4月9日經戶政機關註記為失蹤人口,為80歲以上之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准許宣告蔣敬輿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蔣敬輿於104年4月9日失蹤,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1月2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惟該公示催告失蹤人之姓名誤載為 莊敬輿 ),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具狀陳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蔣敬輿自104年4月9日失蹤,計至107年4月9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