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許誌杰
楊味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 王吳麗卿 即登冠土木包工業
楊春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許誌杰、楊味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許誌杰、楊味蓉起訴之訴訟標的分別核定為新臺幣5,873,906元、6,500,000元,各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212元、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許誌杰、楊味蓉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