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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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鄧信虎
16號被告 王裴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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