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劉坤華 被告 王鼎富
王定堃 劉毓嘉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