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29號聲請人 林靖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正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正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