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6號上訴人 賴錦地
賴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玉枝 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105年度上字第8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本人具有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之釋明;或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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