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UONGVANTHANH(張文清)具保人邱楠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楠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清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命提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保證金,嗣具保人邱楠基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通知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第63至68頁)存卷可稽。
嗣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並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或督促被告到庭未果,復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無著,且查被告並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卷第173至177、193、207頁)、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97、215頁)、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03、235頁)、本院核發之拘票暨拘提執行情形報告書(見本院卷第219至233頁)在卷可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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