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陳林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10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