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88號聲請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茄苳溪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美仍 代理人 鄭雅筑 相對人 鍾李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桃園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鍾李月秀(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茄苳溪分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定有明文。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05月0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月31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此有相對人月戶籍謄本核閱無誤,而民法總則97年05月02日修正之條文,已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故聲請人應視為已受監護宣告,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既已受監護宣告,因原監護人監護人 李碧霞 於99年2月4日死亡,爰聲請變更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並請選定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為其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情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四、本院審酌本件受監護宣告人鍾李月秀之監護人李碧霞已於99年2月4日亡故,相對人無其他之親友,僅有相對人之三姐李碧霞之女兒會將相對人每半年領一次之半俸通知書交予聲請人,並順便探視相對人,此為唯一之家屬探視,其他無任何之親友等情,是相對人已無親屬可擔任監護人,爰依法指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鍾李月秀之監護人,負責養護相對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並選定相對人之照顧機構,即聲請人為為會同開具財產情冊之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楊慧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