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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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明湖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