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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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霆(原名林盟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育霆 (原名林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霆原名林盟傑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55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惠玲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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