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223號上訴人 陳毓靜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被上訴人 陳尚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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