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黃泓淇 法定代理人 陳洸珉
黃勝松 原告 魏靖紜 法定代理人 林沛臻
魏智強 被告 黃科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4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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