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書冠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尚瑞強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因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承受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並依法向本院聲明繼受本件程序,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呂書冠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新院平民政107司執消債清12字第03029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而本件並無債權人對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見,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附表: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一、清算財團之財產:││車號000-000機車0輛西元2012年出廠│├──────────────────────────┤│二、處分方法:││債務人應將該機車殘值新臺幣5,000元現金解繳至本院││,由本院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