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39號聲明人 張瑞坤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黃詹水雲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詹水雲業於107年9月6日死亡,而聲明人張瑞坤為被繼承人之孫婿,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按諸上開規定,聲明人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