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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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79號聲請人 呂亦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 林國雄 ,受款人為 楊智鈞 ,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又未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於掛失止付通知書內「票據掛失止付實際緣由」或「備註」欄內敘明如何取得該支票,復未於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狀紙內釋明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通知補正,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催字第0000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呂亦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5月4日50,000元0000000002呂亦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0年5月4日1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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