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雨樺選任辯護人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53、68數量欄原分別記載「叁瓶」、「叁個」,應依序更正為「肆桶」、「貳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53、68數量欄原分別記載「叁瓶」、「叁個」部分,數量部分記載錯誤,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依序更正為「肆桶」、「貳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