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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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58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孝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