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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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58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呂武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孝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2758 號裁定(110.12.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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