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江瑜馨 被告 莊易霖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於刑事訴訟起訴前,自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
㈠、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公務電話詢問原告江瑜馨(下稱原告)與本案相關之刑事訴訟案件為何,經原告回覆:與本案相關之刑事訴訟(侵占案件)甫於112年4月18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有本院書記官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手寫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觀諸被告莊易霖(下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於100年2月18日迄今,均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足認被告係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㈡、原告既於刑事案件之訴訟起訴前即逕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