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貫會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556號),前經本院審查庭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貫會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審查庭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