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葉誠美
吳秀義 周添得 周吳妙端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蔡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