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巳○○○
辰○○卯○○丑○○寅○○
上五人共被告己○○
申○○午○○未○○子○○癸○○○丙○○○甲○○乙○○庚○○辛○○丁○○戊○○壬○○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14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惟依原告之主張,本件應塗銷地役權登記之土地有2筆,分別為原告 謝蔡潤英 、辰○○、卯○○、丑○○、寅○○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原告卯○○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由原告謝蔡潤英、辰○○、卯○○、丑○○、寅○○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及原告卯○○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予以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依上開說明,分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