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丙○○告訴代理人丁○○告訴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乙○○
(已死亡)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三年度上聲議字第八八四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如刑事聲請交付審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四、本院查:本件被告乙○○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因車禍所致之低血容積休克死亡等情,有被告家屬甲○○所陳報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附卷足憑。是故,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即審判之主體被告已因死亡而不存,訴訟要件即有欠缺,在偵查中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在審理中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是以,本件交付審判因訴訟要件之欠缺,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卓穎毓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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