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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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麗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麗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8年6月30日起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0年3月31日,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