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5年6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3年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41,10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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