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禎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謝凱傑律師 蔡麗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鄭燕璘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