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蔡財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 蔡政穎 律師被告 尤子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鏡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