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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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啓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0,396元(1,374,445元+15,95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請求給付工資即加班費、不當扣薪部分合計254,445元(1,374,445元-精神慰撫金1,1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即2,760元(4,140×2/3),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30元(22,290-2,7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