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87號聲請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區○○路○○○巷○號2樓)於生前向聲請人借貸款項,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惟被繼承人已於97年6月28日死亡,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執行命令、家事法庭函等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 張淑芳 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本院於98年5月14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98年6月8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